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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南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 一、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几种,认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1、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四种,即:《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认定工作由企业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注:在杭省部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省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 二、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1、服务型企业 a、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b、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c、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三、新办和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如何区分? 新办企业是指《****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含)后新组建的企业。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企业为现有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四、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主要有哪些扶持政策? 1、新办企业 a、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b、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不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2、现有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企业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认定为服务型(商贸)企业? 1、属于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范围; 2、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现有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六、申请认定服务型(商贸)企业需报送哪些材料? 1、新办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c、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及复印件; d、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e、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f、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g、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h、《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 i、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现有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c、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 )及复印件; d、企业上年未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e、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f、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g、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h、《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审批表》; i、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服务型(商贸)企业的认定办法有哪些? 1、新办企业 a、核查材料。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到新办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就业援助证》(A类);二是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b、新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数/职工总数×100%。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不足一年的,人员比例的计算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月份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 c、新办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现有企业 a、核查材料。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接到现有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就业援助证》(A类);二是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b、现有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不足一年的,人员比例的计算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月份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 c、现有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八、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有哪些,由哪个部门经办? 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产负债表(现有企业为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现有企业为企业全年度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服务型(商贸)企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起始时限有哪些规定? 1、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2003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05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十、服务型(商贸)企业的年度检查制度有哪些规定? 1、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 2、年检程序 a、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b、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新招用人员的《就业援助证》(A类)、《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c、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其他 1、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2、企业兼营可享受和不可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项目的,应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可按收入比例核定),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详见《杭州市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南·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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